(2016)冀0129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曹旭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9执397号被执行人曹旭阳,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赞皇县阳泽乡东阳泽村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曹旭阳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车辆、房产进行查询也无财产信息。经河北省电力公司赞皇县供电分公司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4)赞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晓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昭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