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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9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曹旭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9执397号被执行人曹旭阳,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赞皇县阳泽乡东阳泽村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曹旭阳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车辆、房产进行查询也无财产信息。经河北省电力公司赞皇县供电分公司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4)赞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晓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昭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