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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鑫与胡建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胡建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1944号原告:张鑫,女,193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萍,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国,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张鑫与被告胡建国赠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鑫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鑫负担。审判员  张步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丘凯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