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198号原告:刘某,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娇,女,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宋某,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复荣,男,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力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