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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丁鹏升、张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丁鹏升,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64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董事长。被执行人丁鹏升。被执行人张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丁鹏升、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