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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磐石吉阳恒基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周传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吉阳恒基新能源有限公司,刘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1857号原告:磐石吉阳恒基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征宇,经理。被告刘忠,周传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吉阳恒基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传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吉阳恒基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吉阳恒基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怀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