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白国范与尹常锁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国范,尹常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白国范,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尹常锁,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白国范与尹常锁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尹常锁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尹常锁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白国范未受偿金额为2283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