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忠福与被告袁金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忠,袁金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2807号原告:朱福忠,男。被告:袁金瑞,男。原告朱忠福与被告袁金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朱忠福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要求袁金瑞立即赔偿朱忠福合理经济损失5230.4元。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7月7日中午11时在大沟冷面馆门口,二人各自开车会车当中发生争执,袁金瑞卡住朱忠福的脖子,将朱忠福推倒在地两次。经报警后,袁金瑞被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袁金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朱忠福3661.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袁金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