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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杨莹与普布多吉、斯朗欧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莹,普布多吉,斯朗欧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1489号原告:杨莹,女,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被告:普布多吉,男,1980年3月2日出生,藏族,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斯朗欧珠,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杨莹与被告普布多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杨莹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杨莹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莹撤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97.5元,由杨莹负担。审判员 旦增拉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德  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