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飞与被执行人王晓晓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飞,王晓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飞,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晓晓,女,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永飞与王晓晓离婚纠纷的(2013)永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晓晓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永飞孩子抚养费8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经过“四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便霞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