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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毕晶荣等申请刘伟权附带民事赔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晶荣,孙莉莉,孙德彪,王秋红,孙烨铭,刘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62号申请执行人毕晶荣,女,1938年10月26日生,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申请执行人孙莉莉,女,1987年9月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王爷府。申请执行人孙德彪,男,1990年5月19日生,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申请执行人王秋红,女,1983年2月6日生,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申请执行人孙烨铭,女,2010年2月6日生,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系王秋红的女儿被执行人刘伟权,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现在押。申请执行人毕晶荣、孙莉莉、孙德彪、孙烨铭、王秋红与刘伟权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吉07刑初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伟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毕晶荣、孙莉莉、孙德彪、孙烨铭、王秋红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医药费4124.76元,丧葬费2325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刘伟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伟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毕晶荣、孙莉莉、孙德彪、孙烨铭、王秋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景坤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大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