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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惠风先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风先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7刑初25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惠风先,女,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社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6)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风先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春波、惠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惠风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惠风先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社旗县李店镇李店至桐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岗常路段时,与唐河县桐河乡小郭庄居民杨某2停放在路边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坐在三轮电动车驾驶位置上的杨某2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惠风先因未携带手机,又驾车回到家中拿着手机,返回现场之后,拨打“110”电话报警。2016年7月21日,社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惠风先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2不负此事故责任。2016年7月3日,被告人惠风先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某2近亲属杨某1有关杨某2的丧葬费等共计37万元,取得了杨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惠风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惠风先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常某、付某、惠某、杨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惠风先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惠风先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惠风先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惠风先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惠风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闫进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冬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