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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韩光胜与岳富忠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光胜,岳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259号申请执行人韩光胜,生于1963年3月4日,男,住所地:万全区。被执行人岳富忠,生于1963年12月10日,男,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韩光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富忠(2015)万民初字第708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岳富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万民初字第708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瑞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