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知民初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焕华与地震出版社、盐城市亭湖区积善居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华,地震出版社,盐城市亭湖区积善居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知民初字第0055号原告王焕华,男,1946年7月25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代理人袁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地震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大学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宏,该社社长。被告盐城市亭湖区积善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北路32号。法定代表人祁金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华诉被告地震出版社、盐城市亭湖区积善居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焕华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地震出版社、盐城市亭湖区积善居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焕华自愿撤回对被告地震出版社、盐城市亭湖区积善居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焕华负担。审 判 长 朱庆蓉审 判 员 蔡 锦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千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