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涛与被执行人祝桂莲因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祝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279号申请人李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祝桂莲,女,汉族,农民。申请人李涛与被执行人祝桂莲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1023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祝桂莲向李涛赔偿医疗费等费用1480元。被执行人祝桂莲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李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祝桂莲已经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480元,申请人李涛已领取执行款148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祝桂莲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