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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段启贵与张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启贵,张洪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892号原告:段启贵,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富,梅河口市福民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江,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启贵诉被告张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启贵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启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段启贵负担。审判长  武晓君审判员  郭海莹审判员  朱利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