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2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孙兴光与于科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兴光,于科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903号申请执行人孙兴光。被执行人于科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兴光与被执行人于科田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宋伟键审判员 郭海雷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刘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