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9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杭州德纳涂料有限公司与何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德纳涂料有限公司,何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9827号原告杭州德纳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3577258T,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红山农场。法定代表人黄书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秋红,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伟,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杭州德纳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严潇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秋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建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德纳涂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自2015年4月1日起向原告购买涂料产品,于同年7月13日补签《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对产品的价格、规格、货款结算方式等内容作出了约定。2016年3月17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6136元。按照合同约定2015年10月30日前应付清所有剩余欠款,但被告至今仍未付清。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6136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被告何建伟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何建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德纳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26136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何建伟负担。该款已由杭州德纳涂料有限公司预交,由何建伟将应负担的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