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俊宇与被执行人姚丽波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宇,姚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779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宇,男,2004年8月23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陶赖昭镇半城子村,身份证号码:220724200408231619被执行人:姚丽波,女,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陶赖昭镇半城子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201235647上列当事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扶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每月300元抚育费。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263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彦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孝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