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6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杜玉珍诉姜秀伶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珍,姜秀伶,耿瑞雪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539号原告杜玉珍,女,1928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秀英(系杜玉珍之女),女,1951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广群,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秀伶,女,1955年6月27日出生。被告耿瑞雪,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被告耿瑞雪委托代理人王上升(系耿瑞雪之夫),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珍诉被告姜秀伶、耿瑞雪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玉珍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玉珍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杜玉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