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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炳锵与陈永真、胡彩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炳锵,陈永真,胡彩娟,胡彩萍,蔡永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2110号原告:林炳锵。委托代理人:朱小宝,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真。被告:胡彩娟。被告:胡彩萍。被告:蔡永秋。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林炳锵诉被告陈永真、胡彩娟、胡彩萍、蔡永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项旭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郑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