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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2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邱祥雄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鑫启程贸易有限公司,曾秋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祥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鑫启程贸易有限公司,曾秋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2557号原告邱祥雄,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龙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9号万德大厦18层。负责人鹿钦林。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5号金丰城大厦2层A23楼。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被告深圳鑫启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宝莲新村五巷3号603。法定代表人程祖芝。被告曾秋燕,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源县。上述原告诉各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鑫启程贸易有限公司、曾秋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祥雄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鑫启程贸易有限公司、曾秋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宏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亚彬(兼)书记员 巫  小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