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玉芬、王仲彬、王雪侠与被执行人吴昌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玉芬,王仲彬,王雪侠,吴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姚玉芬,女,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执行人:王仲彬,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雪侠,女,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昌明,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姚玉芬、王仲彬、王雪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昌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宜秀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