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6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史建祥与张家港市龙飞机械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龙飞机械厂,史建祥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龙飞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乐红路**号。投资人:谢春香。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薇薇,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建祥。上诉人张家港市龙飞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史建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港市龙飞机械厂因与史建祥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家港市龙飞机械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港市龙飞机械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家港市龙飞机械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立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