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3财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宣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财保302号申请人孙某。被申请人宣某。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宣某名下所有的位于廊坊市广阳区xx小区x-x-xx室房屋一套,申请人向本院提供马某所有的坐落在廊坊市xxxx小区x-x-xxx室房屋一套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宣某名下所有的位于廊坊市广阳区xxx小区x-x-xx室房屋一套。查封马某所有的坐落在廊坊市xxx小区x-x-xxx室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某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智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小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