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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裕富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杭州帝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裕富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杭州帝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裕富门窗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83522-3)。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号*楼***室。被执行人杭州帝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46708-5)。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沙路***号中沙金座*幢****室。申请执行人杭州裕富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帝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裕富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帝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申请人杭州裕富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执10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张清华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洁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