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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24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方某甲盗窃、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24刑初292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8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炯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2016年1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方某甲窜到惠来县人民医院新建住院部楼下,盗走被害人吴某的1辆黑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估值人民币2600元)。案后,被盗的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吴某。(二)容留他人吸毒罪。从2016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方某甲在其家中,先后容留吸毒人员方某乙、方某丙吸食毒品海洛因各3次。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方某甲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的事实。2016年1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方某甲窜到惠来县人民医院新建住院部楼下,见被害人吴某的1辆黑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估值人民币2600元)停放在该处,遂上前将该摩托车盗走。案后,被盗的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吴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吴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情况。2.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吴陈述2016年1月15日凌晨3时多,其将1辆黑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停放在惠来县人民医院新建住院部楼下,至当天8时左右,他发现该车被盗。经吴某对不同女装摩托车照片的混合辨认,确认被告人方某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1辆涉案摩托车就是其被盗的摩托车。3.惠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该局于2016年3月18日对被告人方某甲盗得的1辆黑蓝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予以扣押。4.惠来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该局于2016年3月19日将1辆黑蓝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予以发还被害人吴某。5.鉴定意见。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惠价认字(2016)27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吴某被盗的1辆“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6.惠来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该局已将上述鉴定意见分别通知被害人吴某和被告人方某甲。7.吴某被盗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扣押被告人方某甲盗得的摩托车照片,经被告人方某甲辨认,确认无误。8.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惠城派出所证实,2016年3月18日16时多,该所在惠城镇神泉路口附近抓获涉嫌盗窃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方某甲。9.户籍证明。惠来县公安局惠城派出所证实,被告人方某甲,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来县惠城镇。10.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方供述他因无钱吸毒而产生盗窃他人摩托车的念头。2016年1月15日凌晨4时多,他窜到惠来县人民医院后楼住院部左侧附近,盗走停放在该处的1辆黑色五羊摩托车。盗得该车后他将该车颜色喷成黑蓝色,因找不到买主,暂时自己在使用,现被同志扣押去。(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从2016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方某甲在其位于惠城镇的家中,先后容留吸毒人员方某乙、方某丙吸食毒品海洛因各3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载明惠来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情况。2.证人方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方证实他分别于2016年2月中旬的1天下午1时多、同年3月13日、17日的下午2时多、1时多,先后3次到方某甲家里、由方某甲提供毒品海洛因与方某甲一起吸食。经方某乙对照片混合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方某甲。3.证人方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方证实他分别于2015年11月份期间的3天早上8时左右,先后3次到方某甲家里与方某甲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吸食的毒品是他与方某甲共同出钱购买的。经方某丙对照片混合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方某甲。4.方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方某甲辨认,确认无误。5.毒品检测报告书2份。载明惠来县公安局分别对被告人方某甲、吸毒人员方某乙的尿液是否含有毒品成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均含有吗啡、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情况。6.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方供述2015年11月份左右,方某丙先后三四次到他家里与其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吸食的毒品是他与方某丙共同出钱购买的。2016年2月中旬的1天、同年3月13日、17日,方某乙先后3次到他家里、由他免费提供毒品海洛因与其一起吸食。经方某甲对照片混合辨认,辨认出方某丙及方某乙。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作案1宗,数额较大;并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甲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方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方某甲犯盗窃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泽坚审 判 员  柯南雄人民陪审员  张美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