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为岩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为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宣 告 失 踪 判 决 书(2016)冀0533民特3号申请人王为岩,女,汉族,1961年3月4日出生,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张子真,男,汉族,1959年12月3日出生,威县人,系王为岩亲家。申请人王为岩要求宣告谷巧迪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为岩诉称:王为岩之女谷巧迪,身份证号,于2011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谷巧迪2008年3月13日与威县贺钊乡张小河村张冬冬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8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杰熙,其父张冬冬于2010年12月18日意外死亡,张杰熙一直随其祖父、母生活。张杰熙的祖父张子真与老伴年龄已高,且常年有病,无劳动及监护能力,张杰熙的外祖父已去世,外祖母王为岩也常年有病,无劳动及监护能力,所以王为岩请求宣告谷巧迪失踪。经查:谷巧迪,女,汉族,1984年11月26日出生,系申请人王为岩之女,身份证号。谷巧迪因其丈夫张冬冬因意外死亡后精神受到严重打击,于2011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6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谷巧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谷巧迪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谷巧迪2008年3月13日与威县贺钊乡张小河村张冬冬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8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杰熙,其父张冬冬于2010年12月18日因意外死亡,张杰熙一直随其祖父生活。张杰熙的祖父张子真与老伴年龄已高,且常年有病,无劳动及监护能力,张杰熙的外祖父已去世,外祖母王为岩也常年有病,无劳动及监护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为岩关于宣告谷巧迪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谷巧迪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文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