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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恢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王雨卓与王小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雨卓,王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王雨卓,女,200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小刚,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雨卓与被执行人王小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8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屈刚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支付案件款及执行费,申请人已领取,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碑民三初第008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丽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