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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修杰诉郑晓飞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杰,郑晓飞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民初1445号原告:修杰,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生,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代理人:邢京科,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晓飞,男,汉族,1980年11月18日生,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杰诉被告郑晓飞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晓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杰撤回对被告郑晓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修杰负担。审判长  王利民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丁启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