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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钢与潘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114号申请人孙钢与被执行人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44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钢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17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921.5元,执行费1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宇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信息,名下少量银行存款已扣划至本院,用于支付本案案款20147.22元(按比例分配)、受理费921.5元、申请费1125元。本院进行上门入户执行,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潘宇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向申请人回告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宇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1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