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明文海与肖道斌,李学军,王玉美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文海,李学军,王玉美,肖道斌,略阳县大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7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明文海,男,生于1986年3月20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村民,住略阳县九中金镇田家坝村假鱼石社。被执行人李学军,男,生于1974年12月7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村民,住略阳县金家河镇金家河村院子沟社,住略阳县太阳沟出租房内。被执行人王玉美,男,生于1983年6月11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横现河镇中心小学旁略阳蓝翔彩钢加工店。被执行人肖道斌,男,生于1986年7月20日,汉族,陕西省宁強县人,住宁强县曾家河乡桃园子村*组**号。被执行人略阳县大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所地:略阳县城关镇关地山村。申请执行人明文海与被执行人李学军、肖道斌、王玉美、略阳县大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3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肖道斌赔偿原告明文海61359.52元。李学军赔偿原告明文海100574.12元。王玉美赔偿原告明文海34531.34元。略阳县大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明文海34531.34元。王玉美对肖道斌、李学军承担连带责任。略阳县大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肖道斌、李学军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明文海申请执行标的230996.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较多,法定履行义务不明确,相互之间推脱,抵赖影响执行效率,申请执行标的不明确,各有不同,为了执行标的明确,高效顺利的执结该案,申请执行人明文海自愿提交撤回对该案执行申请,重新确定被执行主体及执行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执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国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建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