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27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与左邦龙、张小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左邦龙,张小斌,李赞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发文签签发:拟稿:汪西航共印:核稿: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4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星子南康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肖建军,系支行行长。被告左邦龙,男,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江西省星子县人。被告张小斌,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江西省星子县人。被告李赞凤,男,汉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江西省星子县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诉被告左邦龙、被告张小斌、被告李赞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承担。审判长  曲振强审判员  汤国军审判员  袁喜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西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