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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鹏与被告袁凌、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袁凌,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2民初1807号原告:刘鹏,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刘鹏姐姐),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袁凌,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建,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姜忠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维国,男,该公司财务人员。原告刘鹏与被告袁凌、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被告袁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建、环球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维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袁凌、环球行公司给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5万元。事实和理由:刘鹏通过袁凌介绍,经环球行公司同意和批准,注册了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鸡西X分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行X分公司),并交纳了加盟费及旅游服务保证金5万元。环球行X分公司已经注销,刘鹏找到环球行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5万元,环球行公司以与袁凌有债务纠纷为由,不同意退还保证金,故刘鹏诉至法院。袁凌辩称,原告刘鹏并不是环球行X分公司的投资人,也并未参与管理,袁凌和刘鹏的亲属孙某是实际的投资人,5万元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也是袁凌交纳的,与刘鹏无关。环球行公司辩称,5万元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袁凌交给环球行公司的,因袁凌个人欠环球行公司4万余元,所以环球行公司用该5万元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抵偿袁凌的欠款,余款可以返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鹏通过被告袁凌介绍,以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鸡西X分社的名义与环球行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签订了门市服务网点经营协议书,双方约定:环球行公司授权以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鸡西X分社为营业网点的名称,经营环球行公司相应的旅游业务,每年向环球行公司交纳加盟费5000元,并交纳了5万元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如合作终止,双方结清往来款项后在10日内退还剩余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14年3月25日经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环球行X分公司,任命刘鹏为负责人。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鸡西X分社及环球行X分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未经营,亦未出现过扣减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情况。后因刘鹏考取公务员,故刘鹏于2016年3月29日,对环球行X分公司予以申请注销登记,双方不再合作。鸡西市旅游局为环球行鸡西分公司下达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另查明,环球行公司虽设立环球行X分公司,但是环球行X分公司实际与环球行公司系加盟关系,每年交纳管理费,财务独立,自负盈亏,债权债务均各自承担。本院认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在银行缴存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及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待旅行社不再经营的情况下,应当将相应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原告刘鹏在加盟被告环球行公司后,在经营期间未出现扣减旅游质量保证金的情况,环球行公司应当将该保证金5万元予以退还。被告袁凌并对5万元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不具有返还的义务,故刘鹏主张袁凌支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袁凌主张其是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鸡西X分社的实际投资人,5万元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也是其交纳的事实,未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环球行公司以其与袁凌有债务关系,5万元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应当抵偿袁凌的4万余元债务后予以退还的辩解理由,因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环球行公司可另案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刘鹏要求被告环球行公司支付5万元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刘鹏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5万元;二、驳回原告刘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