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9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丁正华与尤国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正华,尤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943-2号申请执行人丁正华,男,1970年1月19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执行人尤国芹,女,1956年12月2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丁正华与被执行人尤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9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代理审判员 朱海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