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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2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凯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凯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297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凯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剑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凯盛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203民初34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凯盛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当。上诉人起诉周源杰虽涉及上诉人承建的住房项目,但本案是上诉人与周源杰双方内部承包关系的全面清理。本案上诉人是起诉要求周源杰赔偿损失,并不是结算工程款,所诉请的损失大多数不是分包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综上所述,本案是内部承包协议而引发的纠纷,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起诉状及提供的《企业内部班组承包协议》等证据,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与周源杰在上述协议中虽有关于管辖的约定,因该约定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归于无效。由于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金萍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代理审判员  夏武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袁勤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