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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2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邓会元与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会元,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22民初170号原告:邓会元,男,汉族,1963年9月4日生,云南省永胜县人,住云南省永胜县。委托代理人:高吉祥,云南灵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33400560059959c住所地:香格里拉县法定代表人:陈关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建华,合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案由:承揽合同纠纷原告邓会元与被告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同年的9月20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会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维刚审 判 员  黎 健人民陪审员  刘国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万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