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爱民与覃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爱民,覃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2425号原告:梁爱民,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远业,桂平市业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丽芬,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梁爱民与被告覃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梁爱民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爱民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爱民负担。审判员 蒙斯聪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窦婧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