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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炳奎、陈均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炳奎,陈均廷,许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炳奎。被执行人陈均廷,被执行人许海涛。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胡炳奎、陈均廷、许海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商初字第610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791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2469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临商初字第610号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