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7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7159高大旺与王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旺,王军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7159号原告:高大旺,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凌煜,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伟,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高大旺与被告王军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大旺及其委托代理人凌煜、被告王军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大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17004.09元(医药费116354.09元、住院伙食补助6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0日18时15分许,原告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在常熟市碧溪镇(东张)平裕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万和路路口,与在万和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王军伟所驾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对于事发时双方当事人有无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这一事实无法查明,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没有认定。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对于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王军伟辩称:是原告撞了我,我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0日18时15分许,原告高大旺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在常熟市碧溪新区东XX裕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万和路路口,与在万和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王军伟所驾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车相撞,致原告高大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当日,原告即被送至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行常规抗炎及CT检查,后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行气管切开后在次日凌晨转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诊断为多发性面骨骨折,住院13天,于2016年5月24日出院。事发后,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进行了事故调查,但是因对于当事人是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无法查明,交警部门未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王军伟已给付原告人民币1000元。现为其余赔偿事宜,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病历资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审理中,当事人对交通侵权责任承担存在争议。法庭上出示了交警部门采集的现场图、现场照片、录像资料、交警部门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等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前述证据协调一致指向同一待证事实:原告高大旺具有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的无号牌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之过错;被告王军伟具有驾驶事故后经检验制动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且具有机动车特征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车上路行驶,行至交叉路口时对路口内车辆动态疏于观察、遇情况措施不及之过错。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权衡事故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力,结合事故车辆类型,被告王军伟应对原告高大旺承担70%的交通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前期损失为:医疗费116029.09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325元不列入本案医疗费范围)、住院伙食补助650元,损失合计116679.09元,由被告王军伟承担81675.36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军伟赔偿原告高大旺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人民币81675.36元,扣除已履行1000元,还应支付80675.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驳回原告高大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高大旺负担140元、被告王军伟负担353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