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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冲申请执行张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冲,张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冲。被执行人张蓉。王冲申请执行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余额予以扣划,支付申请人案件款58600元,收缴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民执23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天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