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刑更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罪犯梁洪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洪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475号罪犯梁洪光,男。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4日作出(2007)齐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洪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9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洪光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梁洪光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洪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29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连 启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关 毅 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