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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魏执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启明,肖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魏执字第00913号申请执行人余启明,男,住所地魏都区被执行人肖春梅,地址魏都区。余启明与肖春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北民初字第1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春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余启明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肖春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余启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肖春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余启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喜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