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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朱洪波与杨剑锋、漆菲、曾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波,杨剑锋,漆菲,曾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18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朱洪波。被执行人杨剑锋。被执行人漆菲。被执行人曾光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龙马民保字第684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杨剑锋、漆菲、曾光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查明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剑锋、漆菲、曾光伟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杨剑锋、漆菲、曾光伟价值5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启军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