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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永亮、孟秀珍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常永亮,孟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5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永亮,男。被执行人孟秀珍,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 荣 丰代理审判员 : 云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尔 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