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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欧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5刑初98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男,广东省封开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封开县。2005年3月15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欧某因向被害人陈某乙购买顶木不成,要求退还定金而被害人未及时退还,双方产生矛盾纠纷。2015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欧某与苏某去到封开县杏花镇新和村委会古一村25号陆某乙家中找到陈某乙,被告人欧某与被害人打招呼后就当场使用推到、扠颈及用菜刀刀柄殴打等暴力手段殴打陈某乙,并当场拿走陈某乙的一台酷派黑色3.5寸智能手机,随后与苏某逃离现场。经依法鉴定,被抢手机鉴定价格为160元;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欧某与被害人陈某乙达成和解协议,退还被害人手机及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欧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具体构成何罪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欧某与被害人陈某乙因购买顶木事情产生矛盾纠纷。2015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欧某与苏某去到封开县杏花镇新和村委会古一村25号陆某乙家中厨房(临时搭建的室外工棚)找到陈某乙,被告人欧某与被害人打招呼后就当场使用推到、扠颈及用菜刀刀柄殴打等暴力手段殴打陈某乙,并当场拿走陈某乙的一台酷派黑色3.5寸智能手机,随后与苏某逃离现场。经依法鉴定,被抢手机鉴定价格为160元;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欧某与被害人陈某乙达成和解协议,退还被害人手机及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005)封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检查笔录、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和解协议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人陆某甲、陆某乙、陈某甲、苏某的证言、被告人欧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欧某的辩解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蒙艳华代理审判员  姚锡怡人民陪审员  黄小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秀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