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财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英与龙文江,文小燕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英,龙文江,文小燕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176号申请人李英,女,土家族,1975年8月22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龙文江,男,苗族,1982年1月1月13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文小燕,女,汉族,1983年11月3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申请人李英与被申请人龙文江、文小燕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文小燕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位于秀山县xx街道xxx区x栋x号门面(即317房地证2007字第00xxx号)产权进行查封,申请人李英以其所有的位于秀山县xx街道xxx号x单元x号房屋(即317房地证2014字第03x**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对被申请人文小燕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位于秀山县xx街道xxx区x栋x号门面(即317房地证2007字第00xxx号)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李英负担。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