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胡荣与王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王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1871号原告:胡荣,男,1966年11月2日生,住陇西县。被告:王水林,男,1968年4月29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原告胡荣与被告王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胡荣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胡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忠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