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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民初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胡荣与王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王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1871号原告:胡荣,男,1966年11月2日生,住陇西县。被告:王水林,男,1968年4月29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原告胡荣与被告王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胡荣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胡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忠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