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执5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西平县金鼎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水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水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豫1721执549-1号被罚款人王水坡,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西平重渠乡张庄村委二组。本院在西平县金鼎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水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水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王水坡罚款2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