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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志宗与王琪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宗,王琪,乔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宗,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琪,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乔妮,女,198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志宗依据(2015)神民初字第046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琪、乔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琪、乔妮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志宗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申请执行费45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军审 判 员  高云岗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