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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蔡桂霞诉郭玉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桂霞,郭玉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3345号原告蔡桂霞,女,1950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秋杰(母子关系),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东方工贸公司职工。被告郭玉宽,男,1965年6月9日出生。原告蔡桂霞诉被告郭玉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蔡桂霞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玉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桂霞撤回对被告郭玉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蔡桂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 雪 来源:百度搜索“”